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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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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 公開批評東方明珠石油
最少涉及兩宗刑事案件而先後被廉署拘捕、目前仍保釋候查的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昨被聯交所公開批評,指包括他在內的幾名東方明珠石油董事及前任董事,違反《董事承諾》。
劉夢熊及現任東方明珠石油主席黃坤,今年一月被廉署拘捕,被指涉嫌在一宗收購海外油氣田時串謀使用虛假文件案誤導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劉夢熊另外涉及一宗涉嫌妨礙司法公正案件被廉署拘捕。
聯交所昨發出通告,指東方明珠○九年十二月九日停牌,涉及配股活動,公司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由東方明珠執行董事黃坤實益擁有的公司,以先舊後新方式配售1.15億股,集資1.18億元,並於十四日復牌。上市科指出,該公司在同年十二月十一至十三日期間,再與黃坤持有的相同公司,進行第二次先舊後新配股,但從未通知上市科。上市科指出,若公司於○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向聯交所披露再次進行先舊後新配股的事宜,聯交所必定不會在第二次配股獲披露前,批准股份復牌。
違反《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的首次聆訊,裁定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當中包括第2.13(2)條,要求任何公告所載資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另外,亦裁定各有關董事(包括黃坤、前執董劉夢熊、前執董張國裕及執董周里洋)違反《董事承諾》,未有盡力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裁定東方明珠需聘請合規格顧問,向公司提供規管意見;現任執董需九十日內完成由專業團體提供的培訓課程合共二十四小時,已辭任的董事,日後如要出任上市公司董事,需向上市科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遵守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覆核委員會維持上市委員會在首次聆訊的裁決,並向上市上訴委員會申請進一步覆檢覆核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及施加公開制裁。
四人須接受培訓
上市上訴委員會最後裁定,公開批評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6.06及13.09條,另外,又公開批評黃坤、劉夢熊、周里洋及張國裕違反《董事承諾》,及維持上述人士需接受培訓等要求。
上市上訴委員會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公司和有關人士有誤導市場的意圖,因此決定將覆審委員會施加的公開譴責制裁,減輕為對公司和有關人士的公開批評聲明。
東方明珠回應稱,經諮詢法律顧問意見,東方明珠和有關人士不同意上訴委員會決定,並認為作出該決定的理據並不公平合理。又指○九年進行配股時的第二批配售協議不具備法律效用,有很大不確定性,故毋須將該等資料披露予公眾,以避免誤導投資者。同時整個配股過程中,東方明珠和有關人士已真誠地在可能情況下盡最大努力做好工作。公司和有關人士曾考慮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但考慮到牽涉很多資源和時間,最終決定尊重和接受上訴委員會的批評及取消法律訴訟行動,以集中精力拓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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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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